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非法放贷意见》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属于职业放贷。
其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理解把握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但都不具备放贷资格。
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此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一般来说,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款项并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费用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
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该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果数量、金额过大,可能会对正常金融秩序产生危害。
在实践中,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
因此,中升法务建议大家,如果需要借款来维持经济生活,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平台的来申请,不要相信来路不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