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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注意!这几种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浏览: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8-01 分类:法务园地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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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型的贷款业务高速发展,为快速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借贷平台不断缩减业务流经环节,以提高业务处理效率。但与此同时,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产生的债务,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1、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很多人以为借贷关系的形成只看借条,其实是错误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实际支付。

也就是说,如果你跟某个机构签订了借贷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真的把钱交给你使用,那么借贷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可能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不能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发生。要想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发生了,就必须要有具体的支付凭据。

2、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

关于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例如,202110月份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3.85%,其四倍就是15.4%。也就是说,如果年利率在15.4%以下,贷款将处于合法范畴以内,借款人要及时向被借款人偿还利息,否则法院将支持被借款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诉求;而当年利率超过15.4%时,法院将会认定高利贷违法,借款人在法律保护之下就不用偿还这笔高昂的利息了。

3、受欺诈、胁迫产生的欠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遇到这种情况,若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其欠款也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就是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中升法务提醒各位债务人,借钱时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途径来进行,否则可银行信贷业务是一家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发放银行贷款获取利息,是银行赢利的重要手段。为了满足各类人群的贷款需求,很多银行都推出了不同类型的信贷业务。